2021禹州职工医保第一季度重症慢性病鉴定通知

导语 禹州职工医保第一季度重症慢性病鉴定通知公布,2021年第一季度鉴定时间为3月22日、23日。

  一、申报条件

  参加人员经确诊所患疾病为相应重症(门诊)慢性病病种,且病情符合《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及费用支付范围》所列病种条件和标准的,可按规定申报门诊慢性病,每人限申报1—2个病种。

  二、申报时间

  参保人员可随时进行申报,2021年第一季度鉴定时间为3月22日、23日。

  三、申报鉴定地点

  禹州市东区中心医院医保办(精神病在禹州市中医院鉴定)

  四、申报须知

  1.按照规定,参保人员首次申报重症慢性病可在工作日到市东区中心医院医保办领取《禹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申请鉴定表》,粘贴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社保卡复印件。中心医院指导申报人员填写《鉴定表》,确保所填内容所附身份证件准确无误,同时告知参保人员提前准备所需提供的病历资料,按季度组织体检鉴定。

  2.参保人员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半年相关全套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有关检查资料,如超过半年以上的,需经专家诊断后,在本院做相关病种的检查。申报恶性肿瘤病种的人员需携带本人首次确诊病历(包括病理报告单、血液病相关检验报告单),手术病人需携带手术治疗完整病历复印件。需做检查的,参保人员应予以配合,体检鉴定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

  3.有慢病卡的,需要增加病种的,除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慢病卡三个证件正面复印件一张外,还需提供所增加病种半年之内全套病例,如超过半年以上,需经专家诊断后,在本院做相关病种检查。

  4.原慢病卡到期的参保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慢病卡三个证件的正面复印件(复印到一张A4纸上),交至禹州市中心医院医保办留存备查。另外,全市18家门诊慢性病药店热诚为大家提供服务,针对门诊慢性病卡到期的患者,可持身份证复印件、就诊卡复印件到18家定点药店中的任何一家,定点药店将协助填写复审登记表、张贴复印件,并统一到中心医院协助办理复审延期手续,最后由定点药店统一领取、发放就医卡。逾期未提出申请复审延期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重症慢性病待遇,因病情需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可在下季度申请复审延期,超过两个季度未申请延期者按首次申报对待。

  5.经鉴定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病例资料由市中心医院医保办留存备查,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重症慢性病就医卡》,由市各慢病定点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经鉴定不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病例资料由市中心医院医保办通知并返还本人。

  五、有效期

  重症慢性病就医卡实行限期管理,丙型肝炎有效期为1年,结核病有效期为2年,其他病种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到期后需要延期的,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按规定延期,未批准的,其《就医卡》自截止日期起自行作废,重症慢性病待遇自行停止。丙型肝炎有效期满后不再重新申报和延期,结核病(肺外结核)有效期满后不再延期,因治疗需延期的应重新申报鉴定。

  重症慢性病首次申报病种的有效期开始时间为申报鉴定当季的下季度首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重症慢性病有效期内新增或更换病种时,本次新增或更换病种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与原有病种有效期截止时间一致。更换病种的,有效期开始之日,被更换的病种有效期同时终止。

  六、注意事项

  1.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我市已经取消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定点购药制度,门诊慢性病患者可持卡到全市18家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和7家定点医院中的任何一家购药。

  2.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重症慢性病费用与支付的住院费用合并计算,超过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可按照许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有关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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