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重症慢性病报销范围(附病种范围)
导语 禹州市城镇职工23种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按病种、按月设置支付限额,超出当月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重症慢性病病种及限额标准(共23种)
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不分段计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费药及乙类药、特检特治个人首先自负部分除外),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序号 |
病种 |
序号 |
病种 |
1 |
高血压Ⅱ期 |
13 |
肝硬化 |
2 |
冠心病 |
14 |
Ⅱ级以上心衰 |
3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15 |
癌症 |
4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16 |
帕金森氏病 |
5 |
结核 |
17 |
丙型肝炎 |
6 |
精神分裂症 |
18 |
强直性脊柱炎 |
7 |
肾功能不全 |
19 |
肺间质纤维化 |
8 |
肾脏、骨、骨髓移植 |
20 |
心脏搭桥术后 |
9 |
慢性糖尿病并发症 |
21 |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
10 |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
22 |
肺心病 |
11 |
阻塞性肺气肿 |
23 |
重症肌无力 |
12 |
心脑血管支架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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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城镇职工23种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按病种、按月设置支付限额,超出当月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鉴定的两个病种的支付范围有包含,按照限额标准较高的病种确定支付限额。
同一脏器经鉴定符合两个病种,或同一种疾病经鉴定符合两种并发症的,如同时鉴定符合糖尿病并发心、高血压(Ⅱ期及以上)并发心两个病种,按照限额标准较高的病种支付限额加上另一病种支付限额的50%执行;同时鉴定符合糖尿病并发心、糖尿病并发脑两个病种,按照糖尿病并发心支付限额的150%执行。
支付范围不包含,也非同一脏器、同一疾病并发症的两个病种,按照两个病种支付限额之和执行。
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1.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重症慢性病费用支付 范围的用药及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
2. 不属于认定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
3. 在非重症慢性病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
4. 超过正常剂量、用量的药品费;
5. 住院期间在门诊发生的重症慢性病医疗费;
6. 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外地治疗、购药发 生的医疗费;
7. 传抄方、秘方所发生的医疗费;
8. 其他按医疗保险规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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