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重症慢性病报销范围(附病种范围)

导语 禹州市城镇职工23种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按病种、按月设置支付限额,超出当月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重症慢性病病种及限额标准(共23种)

  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不分段计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费药及乙类药、特检特治个人首先自负部分除外),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序号
病种
序号
病种
1
高血压Ⅱ期 13
肝硬化
2
冠心病 14
Ⅱ级以上心衰
3
类风湿性关节炎 15
癌症
4
系统性红斑狼疮 16
帕金森氏病
5
结核 17
丙型肝炎
6
精神分裂症 18
强直性脊柱炎
7
肾功能不全 19
肺间质纤维化
8
肾脏、骨、骨髓移植 20
心脏搭桥术后
9
慢性糖尿病并发症 21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0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22
肺心病
11
阻塞性肺气肿 23
重症肌无力
12
心脑血管支架术后

  禹州市城镇职工23种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按病种、按月设置支付限额,超出当月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鉴定的两个病种的支付范围有包含,按照限额标准较高的病种确定支付限额。

  同一脏器经鉴定符合两个病种,或同一种疾病经鉴定符合两种并发症的,如同时鉴定符合糖尿病并发心、高血压(Ⅱ期及以上)并发心两个病种,按照限额标准较高的病种支付限额加上另一病种支付限额的50%执行;同时鉴定符合糖尿病并发心、糖尿病并发脑两个病种,按照糖尿病并发心支付限额的150%执行。

  支付范围不包含,也非同一脏器、同一疾病并发症的两个病种,按照两个病种支付限额之和执行。

  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1.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重症慢性病费用支付 范围的用药及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

  2. 不属于认定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

  3. 在非重症慢性病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

  4. 超过正常剂量、用量的药品费;

  5. 住院期间在门诊发生的重症慢性病医疗费;

  6. 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外地治疗、购药发 生的医疗费;

  7. 传抄方、秘方所发生的医疗费;

  8. 其他按医疗保险规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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