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一览

导语 许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怎样的,现在许昌本地宝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到你。

  1、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罚 则: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罚 则: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采矿权人未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罚 则: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4、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未按规定进行纳费登记或纳费申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罚 则:责令限期登记或申报,逾期不登记或不申报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登记或不申报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5、采矿权人未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

  处罚的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罚 则: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6、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

  处罚依据:《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罚 则: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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