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导语 社会保险登记是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为。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办事依据:①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③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1号、第1号的通知》(豫劳[1999]18号)。④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豫政办[1998]44号)

  事项对象: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缴费单位。

  事项条件: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提供材料:①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③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④《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事程序:①申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②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受理参保缴费单位的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后,应审核缴费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并提出变更登记审核意见;③换证。符合规定的,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新本,收回原本;④建档。社保机构业务部门为参保缴费单位如实登记资料档案并更改数据库信息资料。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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