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居民养老丧葬补贴政策解读
导语 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丧葬补助费。具体政策解读详见文章。
《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前,许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许昌市财政局印发《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办法》(许人社〔2021〕9号)。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出台了《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许政〔2015〕5号),标志着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广大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提高,实现了“制度从无到有、人群从窄到宽、待遇从低到高、统筹从分到合、服务从弱到强”的快速发展。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均建立了丧葬抚恤制度,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建立丧葬补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6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在认真落实国家、省政策要求、学习借鉴兄弟地市经验做法和切实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办法》。
《办法》的制定,使参加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较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障,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既有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也有助于及时核查参保人员领取待遇的信息,事关我市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大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条,主要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领取条件、办理程序、资金保障、工作要求等内容作了规定。现就《办法》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如下:
(一)关于补助对象问题。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丧葬补助费。
(二)关于补助标准问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市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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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领取条件问题。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到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城乡居民从其死亡次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四)关于办理程序问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时,填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申请表》,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补助费发放到位。
(五)关于资金保障问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全额负担,列入当地年度预算。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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