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导语 即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禁火。
3月31日,许昌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发布《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我市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即日起至 2025年5月15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禁火要求:
1.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禁火区域;
2.禁止在林区烧荒、烧枯枝落叶、烧田埂地坎草、烧火土粪、烧稻草等农作物秸杆;
3.禁止吸烟、烤火、野炊、火把照明等;
4.禁止上坟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5.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6.禁止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举报电话:0374-2988900、0374-2965161。
许昌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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