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医疗生育保险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许昌市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导语 近日,许昌市医疗生育保险中心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许昌市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的,生育前在本统筹区内连续正常缴费满9个月、不满12个月的,生育后(含生育当月)连续正常缴费达到12个月(含生育前缴费)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关于进一步完善许昌市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持续优化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权益,高效推进生育津贴“免申即享”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生育津贴等待期的计算方法。参保女职工生育前在本统筹区内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的,生育前在本统筹区内连续正常缴费满9个月、不满12个月的,生育后(含生育当月)连续正常缴费达到12个月(含生育前缴费)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二、调整生育津贴的受理流程。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的,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生育信息后,开展生育津贴受理、审核业务。参保女职工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可通过“河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河南医保”小程序上传生育信息申报生育医疗费,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生育信息开展生育津贴申报;也可由单位经办人于女职工生育后9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保经办机构随时受理。在本统筹区内生育前已连续正常缴费满9个月、不满12个月的女职工,产假期间需正常参保缴费,医保经办机构在产假期满后受理生育津贴申报业务。

  三、根据生育津贴“免申即享”实施后的工作实际,不再执行《许昌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超出正常分娩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规定。

  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许昌市医疗生育保险中心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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